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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终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瑞金市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泽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金市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赖泽华,瑞金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9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瑞金市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110号。法定代表人方承塔,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应星,男,1954年6月3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泽华,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李彦,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金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赖联春,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高慧权,瑞金市金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启北,男,系瑞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上诉人瑞金市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赖泽华诉瑞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金市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愿意与瑞金市人民政府沟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瑞金市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瑞金市凯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 伟审 判 员  王丽君审 判 员  万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饶晓燕书 记 员  柳雨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