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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诉被告肖卫国、谢增光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肖卫国,谢增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893号 原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周亚松。 委托代理人:曾琳燕。 委托代理人:资腾飞。 被告:肖卫国。 委托代理人:刘再文。 被告:谢增光。 委托代理人:谢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诉被告肖卫国、谢增光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6元,减半收取190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190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朱田生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人民陪审员  刘洪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戚曼雪 校对责任人:朱田生打印责任人:戚曼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