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8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纪强与侯永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强,侯永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24号原告王纪强,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侯永建,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强与被告侯永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车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永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纪强负担。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禹相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