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8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纪强与侯永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强,侯永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24号原告王纪强,男,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侯永建,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强与被告侯永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车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永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纪强负担。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禹相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