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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初3号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延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俊杰、王雪莲,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玉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晔,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与陕西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延安市宝塔区国家税务局承担40900元。审 判 长  牛 锐代理审判员  侯丽媛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