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民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华妹、王德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华妹,王德雄,王峰,周美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华妹,女,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雄(曾用名王魁),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峰,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旭,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香,女,194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诉人吴华妹、王德雄、王峰为与被上诉人周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7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17日,吴华妹、王德雄、王峰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华妹、王德雄、王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吴华妹、王德雄、王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6元(预交5000元),减半收取553元,由上诉人吴华妹、王德雄、王峰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良岳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项道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