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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4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逸风与吴伽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逸风,吴伽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民初4563号原告:江逸风,男,199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傅芳平,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系原告之母亲。被告:吴伽泺,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江逸风与被告吴伽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逸风之委托代理人傅芳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伽泺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逸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定吴伽泺偿还人民币(币种,下同)60000元(其中含平台借贷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中旬,被告向原告借了2000元,2016年年头以家里的洁具店与农庄需要资金为由再次借钱,说到时一并还款。被告开始教原告利用学校平台贷款,再将贷出来的钱借给被告暂时使用,并承诺每个月按时将贷出来的本金及利息一并还上。原告依照被告请求,从学校平台前前后后贷出来6万元(含学校平台利息),被告出具《借款合同》和《收条》给原告。2016年10月9号的还款日期届满时,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多次找他家人也不理会,原告父母代为偿还了平台的贷款。原告及多名同学多方寻找被告未果,故提起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被告吴伽泺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述称,其与被告是高中同学,因被告要投资用钱而其只是大专生,没有学校平台的贷款资格故找上了原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从学校贷款平台贷出钱来给被告,后来原告父母帮原告把学校贷款平台的贷款包括本金及利息共60000元还清。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系高中同学,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整,被告向原告出具其书写并签名、盖手印的《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一、借款用途乙方(借款人)吴伽泺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周转,甲方(出借人)同意出借,但乙方如何使用借款,则与甲方无关;二、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小写:人民币60000元);三、借款期限借款期限6月,自2016年4月3日起(以甲方实际出借款项之日起算,乙方应另行出具借条)至2016年10月3日止,逾期未还款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还款方式: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利息按月支付(利息给付为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交给乙方;逾期还款的处理:乙方如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二(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百分之三(3%)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等内容。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该《收条》载明:本人已收到借款陆万元整(¥60000.00)。特立此据,收款人:吴伽泺,收款人身份证收款人手机号码:2016年4月3日。此后,被告经催讨后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诉讼请求如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60000元,有被告出具并交由原告收执的《借款合同》、《收条》为证,被告未提出反驳意见,欠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既违反诚信又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伽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逸风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吴伽泺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公告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吴伽泺负担,该款原告江逸风已先行垫付,由被告吴伽泺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江逸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丽碧人民陪审员  苏英巍人民陪审员  陈碧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鹭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