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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君与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君,何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235号原告:卢君,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何世杰,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原告卢君诉被告何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何世杰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3月9日这期间原告陆续借给被告11笔借款,至今本金及利息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何世杰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何世杰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