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国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杨国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097号原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住址:许昌县尚集镇昌盛路。法定代表人韩俊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国志,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司诉被告杨国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杨国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爱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