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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与杨国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杨国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民初1097号原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住址:许昌县尚集镇昌盛路。法定代表人韩俊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贤,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国志,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告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司诉被告杨国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杨国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董爱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