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长亮、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亮,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张广才,徐中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异11号案外人: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城南开发区。负责人:王进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长亮,男,汉族,198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广才。被执行人: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亳菊路898号,组织机构代码79509520-9。法定代表人:徐中新。被执行人:张广才,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徐中新,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孙长亮申请执行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市好蓝多置业有限公司、张广才、徐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称该案的执行标的土地证号亳国用(2007)字第003**号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权利人是其公司和第三人胡晓兰,理由是该执行标的系该公司和第三人胡晓兰挂靠在被执行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不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应予以解封。本院查明,第三人胡晓兰已经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被驳回,现其案外人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该案的执行标的土地证号亳国用(2007)字第00371号土地使用权于2016年11月25日被本院依据(2016)皖16民初**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亳州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对已登记不动产,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因此对案外人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解除对执行标的的查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亳州星发木制品有限公司的异议。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宝华审判员 梁绍成审判员 蒋祥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