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与闻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闻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33号之一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虹桥天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金俊,公司经理。被告:闻斌,男,汉族,1990年7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闻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被告于2017年6月14日庭外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湖北宜安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