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申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庆椿、王成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庆椿,王成云,王磊,刘素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庆椿,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成云,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椿(王成云之夫),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津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磊,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天津福克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素菊,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刘素菊之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天津福克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孟庆椿、王成云因与被申请人王磊、刘素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庆椿、王成云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申请再审理由:一、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事实。本案诉争之房系再审申请���新农村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屋,也就是经济适用房。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而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诉争房屋买卖时尚未满五年,这一事实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而诉争之房至今未取得权属证书,且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属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三、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应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然而原审法院不但受理此案,而且还做出违法判决,属于程序违法。王磊、刘素菊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客观公正。诉争房屋属于城镇安置房,不是经济适用房,更不适用五年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如约履行,是再审申请人要房屋涨价的补偿,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后,拒不履行。原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表示服从判决,配合过户,但是再审申请人拖延至今不予办理。现在又申诉,视道德为儿戏。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会无形中支持老赖的行为,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12日,王磊、刘素菊与孟庆椿、王成云就涉案房屋达成初步买卖意愿,王磊、刘素菊交付孟庆椿、王成云定金20000元。2014年3月16日,王磊、刘素菊与孟庆椿、王成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王磊、刘素菊购买孟庆椿、王成云所有的涉案房屋,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46000元。其中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在此房本下来之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因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诉讼和赔偿,如甲方在乙方提出要���过户两个月之内,甲方仍不配合乙方过户,那么此时视为甲方违约,按违约赔偿处理。”当日,王磊、刘素菊交清剩余全部房款326000元,后孟庆椿、王成云将涉案房屋交付给王磊、刘素菊。涉案房屋系还迁安置房屋,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现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涉案房屋小区的其他房屋部分已经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管局颁发的产权证。王磊、刘素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孟庆椿、王成云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及过户手续等。孟庆椿、王成云辩称涉案房屋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权属证书,该买卖行为系法律禁止的行为,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合同无效的情形,故不能协助予以过户。原审庭审中,孟庆椿、王成云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还迁手续因未能妥善保管、已被损坏,故无法办理���权证,鉴于买卖房屋先前系违法行为,即便涉案房屋房产手续办理完毕,也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王磊、刘素菊与孟庆椿、王成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条属管理性的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对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并无影响。涉案房屋现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属于事后能够取得所有权的合法物权。孟庆椿、王成云应当按照合同之约定,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并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王磊、刘素菊名下。原审判决对于王磊、刘素菊上述诉请予以支持是正确的。孟庆椿、王成云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本案审查期间孟庆椿、王成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孟庆椿、王成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靳一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