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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田建强与被执行人张占明、田秀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建强,田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田建强,男,汉族,1955年1月3日生,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田秀琴,女,汉族,1959年1月8日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田建强与被执行人张占明、田秀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田秀琴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塞北支行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田秀琴在中国工商银行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保全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娜和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