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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全培诉陈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培,陈明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607号原告马全培,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证号码:510702197010314410。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财,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证号码:51070219651208463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培诉被告陈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培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培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全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马全培承担。审判员  何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