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全培诉陈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培,陈明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607号原告马全培,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3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证号码:510702197010314410。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财,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证号码:510702196512084630。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培诉被告陈明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培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培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全培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150元,由原告马全培承担。审判员 何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