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XX申请执行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XX,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郭XX,女,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荷塘月色。被执行人: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中段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X,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北路。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XX与被执行人蒙自XXXX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X公司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及执��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XXXX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郭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6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78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080890元。2017年6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XXXX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郭XX执行款人民币108089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本金10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日起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本案执行费13209元,由被执行人百年恒基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7)云2503执21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