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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91号原告:王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