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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印辉、吴水兰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印辉,吴水兰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印辉,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务农,家住余江县。系本案被害人彭某1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水兰,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余江县。2015年12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水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赣0622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兰、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印辉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吴水兰、询问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印辉,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余江县潢溪镇塔洲村沟进陈家被害人彭某1因情感纠纷与被告人吴水兰存在矛盾。2015年12月28日7时30分许,彭某1拿一把菜刀和砧板在村里沿路谩骂,至吴水兰家门前时,吴水兰问其骂谁,彭某1称就是骂她,因此两人对骂,进而发生拉扯和追打。期间有人劝架,在吴水兰家晒谷场上,彭某1将菜刀扔向吴水兰被躲开。吴水兰捡起菜刀扔向彭某1也被躲开。吴水兰从走廊上拿一铁铲边追打边骂彭某1,后彭某1捡起菜刀砍伤吴水兰头部。吴水兰受伤后要打回来,举铁铲劈打彭某1未果。彭某1因惧怕转身逃离。吴水兰��继续持铁铲追打彭某1几十米后至陈某1家门前。两人被劝阻后僵持并对骂约几分钟,彭某1被劝往家方向走。之后彭某1身体抽搐,倒趴在村水泥路边,吴水兰见状未对彭某1采取救治措施,上前扬起铁铲朝彭某1臀部拍打后离开现场。之后彭某1没有气息,并经120急救中心医师确认,被害人彭某1已经死亡。经鉴定,彭某1系因高血压引发的多器官小血管病变,导致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前纠纷(拉扯、外伤、情绪激动)为诱发因素。2015年12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吴水兰在亲属陪同下到余江县公安局潢溪派出所投案并交代主要事实经过。另查,被告人吴水兰知晓被害人彭某1死前患有高血压病症。原审认定上述���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28日11时许,吴水兰主动到潢溪派出所,称其和同村村民彭某1吵架后,彭某1自己倒地死亡。吴水兰因此被带至办案中心接受调查。(2)打架地点示意图,证实:打架的位置及相隔距离。吴水兰家打架地点与陈某1家门口距离为52.3米,陈某1家距离彭某1倒地地点8.9米。(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吴水兰因和彭某1发生冲突打架致人死亡于2015年12月28日被余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2、鉴定意见(1)《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60006013)。证实:死者彭某1存在高血压导致的多器���小血管病理性改变,符合弥漫性蛛网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蛛网膜下腔出血符合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前纠纷、死者情绪激动可引起血压增高,为自发性蛛网膜下出血的诱发因素。(2)《关于彭某1头部损伤的说明函》(赣中正司鉴[2016]函字第10号)。2016年9月23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即死者头部损伤情况进行补充鉴定。证实:被害人彭某1头部左某眉弓外上方皮肤擦伤,对应头皮下出血,该损伤钝器性外力作用可形成,对应颅骨内、外板均未见骨折,相应脑实质未见挫伤,说明该伤处伤较轻。其余头部未见明显损伤。(3)《关于彭某1死因鉴定的补充说明函》(赣中正司鉴[2016]函字第12号)。2016年11月2日,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即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补充说明。证���:死者彭某1头顶皮肤无青紫、淤血等改变,帽状腱膜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头顶部无外伤性改变,头顶部脑沟、脑回及脑室内凝血块均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血液积聚凝结形成;弥漫于颅内的血液积聚,颅内压增高,致被鉴定人彭某1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不支持外伤性脑出血;支持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死前纠纷(如拉扯、外伤、情绪激动等)为诱发因素。3、被告人吴水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案发的起因及被害人死亡的经过。其供述:①案发当天早上大约8点左右,彭某1拿砧板和菜刀绕着我家房子前后来回的骂,就问她骂谁,彭说就是骂我,并拿菜刀冲过来,我生气就骂了回去,顺手拿了走廊上的铁铲对着彭,陈省水来救架拦在我俩中间,我俩相互站着距离大概一米左右,都举起手里的家���要打对方。我举起铁铲被陈省水抢掉了,彭见我的铁铲被抢将菜刀顺手扔过来,被我偏躲开落在身体左边,她看没有扔到我,就立即下身又去捡起菜刀向我头部砍了一刀,砍到我头部的右侧,出了很多血。彭砍到我之后就拿着菜刀往我家前面道路上跑,我捡起地上的铁铲去追赶彭,当时就想追到她打她回来。当我追到前面一栋房子(“陈兵玉”家,谐音)门口,正好陈兵玉和陈某1一家在门口,他们看见我和彭相互追打,就把我和彭拦开。陈某1一边救架一边把彭往她家方向推,但她根本没有回家的意思,口中不停的骂,还想拿刀冲过来,我气不过就拿铁铲过去,我们被拦住相隔3、4米,我们一直相互骂,两人手上都拿着家什相互僵持了四五分钟后,彭不知道什么原因开始颤抖,突然倒在地上,我就没再走进一步,我去到村诊所包扎伤口。②在吵架追打过程中,我没���伤到彭,始终有人在中间拦到,我不顾别人劝追过去,是因为她拿刀砍到我,还不了不结,所以我就想拿铁铲去劈她回来,但两次都没劈到。我看见她倒地,觉得她就是累昏了,认为没有什么事情,没有采取什么补救措施,自己去包扎伤口了。后来听到彭死掉的消息,我就到我弟弟吴来富家商量怎么办,吴来富就把我带到潢溪派出所。打架过程中彭没有跌倒过,就是我和彭被拉开后,彭就慢慢倒下,倒下去的时候陈某1还扶着彭某1,陈某1慢慢将彭放在马路上后就立即打了电话给彭的丈夫(陈印辉)。彭倒地后我没有拿铁铲打彭某1。③去年(2015年)4月左右,彭的老公陈印辉一直勾引我,想和我好,多次打电话给我被发现,弄的我和彭吵架,就这样从去年吵架到现在我和彭某2关系不好,我不知道彭患有高血压。4、证人证言,证实:案发起因及彭某1死亡的情况。(1)陈某3(吴水兰丈夫)的证言,其陈述:①2015年12月28日上午7时20分许,我抱着孙女出来玩,路上看见彭某1拿着砧板和菜刀在骂街。之后我抱着孙女回到家。一会儿听到彭到我家边上骂人,当时孙女在哭,所以将孙女交给老婆抱,她就抱着孙女在院子里坐着。听到彭某2在骂人,我老婆问彭你骂什么?我还会欠你什么啊?我出来看见彭直接拿菜刀丢向吴水兰,吴躲开了,并将孙女抱给我,菜刀落在走廊上。看到彭拿菜刀到我家砍人,我就起火,叫吴去打回来,吴拿着彭的菜刀和自己家的洋铲出去找彭就去追彭。到(陈炳吁家)门口时,看见吴用菜刀丢向彭某1,彭也躲开了,随后彭就立即捡起菜刀冲向吴头部砍去,吴拿着洋铲、彭拿着菜刀扭打在一起,这下吴就被彭某1用菜刀背砍到了脑上,头部流了血。彭在劝架人的劝说下边走边骂,吴也拿着铁铲跟着骂,两个人没有接触到。彭大约走了二十米就突然倒掉了,吴就拿着铁铲跟过去并扬起铁铲朝彭某1身上拍了两下(第一份证言称吴水兰用铁铲拍打了彭某1头部两下,第二份之后更正为拍打的部位是臀部),并没有用太大的力气。②我没有看到彭有明显的伤痕,彭怀疑吴和她老公有奸情,说我老婆死了老公。吴没有和我说过彭有没有高血压的事,我们也不会谈彭的事情,我是在彭死的时候听说她有高血压。③之前彭怀疑吴水兰与彭的丈夫陈印辉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彭到我家闹过一次。我最近查我的手机通话发现,吴背着我用手机联系过陈印辉(138××××1116),所以我现在知道他们一直保持联系,而且应该有男女关系。(2)雷某1(村民)的证言,证实:①当天早上出门就听吴水兰和彭某1在吵架,当时彭手上拿���菜刀和砧板,两人越吵越凶,接着吴水兰从自己家拿了洋铲出来和彭打了起来,两人从路上追打到陈某1家院子里面,大家将两人拉开。拉开后我看见吴水兰头上流了血,我叫吴水兰回家处理伤口。彭被拉开后就走到路上,不知怎么的就倒在路上,我看见彭某1倒地后吴水兰用洋铲拍了两下彭某1的臀部。我就对吴水兰说你快回家处理下,彭都倒在地上了,不要再闹了。当时我以为彭某1是打架累倒了,没有想到她会死。没有看见吴水兰是如何伤到的,我听别人说吴水兰的头是被彭某1拿刀打伤的。②没有看见吴水兰的丈夫参与了打架,我看到他抱着孙女在一边。两人打架因吴水兰与彭的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关系不好,吵过几次。③我不知道彭有没有高血压,没有听过其他人说过,她身体还好,没见她有什么病。(3)陈某1的证言,其陈述:①早上听见彭某1在剁砧板骂街。后来看到彭某1和吴水兰边骂边跑,吴水兰拿一把铲子追骂彭某1到我家门前,追了大概有二十米左右,当时吴水兰头部流了很多血,我就赶紧劝架,我就劝彭某1,陈炳吁就拦住吴水兰。我们将两人劝开后,双方就再没有打架,我将彭某1轻轻往她家方向推,两人就没有身体接触,彭某1自己往家方向没走几步就倒趴在地上,我去叫陈印辉过来,就发现彭某1已经没有气息了。然后我和村民帮陈印辉一起将彭某1抬回家。②在彭倒地后,吴水兰准备回去,转身走了两步后又返身回来拿手上的洋铲拍了一下彭的屁股上,嘴里还在骂“你个欠逼”。当时吴水兰拍的时候,彭还是活着的,到过了4、5分钟就发现彭不会动了。③我听说彭和吴有矛盾,吴与彭的老公陈印辉有过奸情,去年3、4月份两家人吵过一次。彭看上去身体还好,没有听说过她���高血压。当时彭被劝开后,没有人打到她,她是自己忽然倒地的。(4)周结英(村民)的证言,其陈述:彭某1和吴水兰在我家门口打架时并未打到对方。当时我看见吴水兰拿着一把洋铲追彭某1到我家门口。在现场吴水兰拿着洋铲与彭某1僵持着,中间陈省水一直在救架,没一会彭某1将吴水兰手上的洋铲抢了下来,抢下洋铲后我就发现吴水兰被彭某1砍伤了头部。吴水兰没有打到彭某1,反倒是吴水兰被彭某1用菜刀砍伤了头部。彭某1到我家门口时叫我们帮她拦一下吴水兰。(5)陈省水(村民)的证言,其陈述:在吴水兰家前面,看见吴水兰和彭某1在吴水兰家门口吵架,彭拿了菜刀和砧板,一直在骂人,吴水兰叫彭到别处去骂,彭越骂越凶,吴水兰就从自家拿了一把铲子上去,彭某1也走过去,我就站在两人中间劝架,彭某1拿的菜刀比较短,所以边打边退,退了几米转过屋角,退了大约20米左右,彭某1就退到陈某1家,这时就有人拦住吴水兰。我看见有人劝架,就去找救架前停自行车的地方去推自行车,等回来(大概两分钟)看见吴水兰头上流了血,彭某1躺在地上。当时打架过程中,两人挥来挥去,具体有没有打到对方没有注意。当时吴水兰举起铲子作势要打彭某1,彭某1就往后退,吴水兰就跟进,我们一直退到陈某1家门口。我在场时,吴水兰没有用铲子劈到彭某1。(6)周婷婷(村民)的证言,其陈述:早上8点左右,我在家门口的马路上吃稀饭,当时彭某1就跄到我边上拉住我衣服很急的说:快帮我挡一下。当时我还没有反应怎么回事,等我一抬头看见吴水兰手持洋铲在追赶彭某1,我端着稀饭就没有挡。当时同村有个老人(陈省水)看到这种情况就上��救架,双方没有打起来就被救开了。我就回到家吃稀饭,等再出门大约十多分钟就听大家说彭某1倒在地上。(7)陈印辉(彭某1的丈夫)的证言,其陈述:①三、四年前,我背着彭某1与吴水兰偷偷摸摸在一起,彭知道这件事就去找吴水兰吵架。当天早上彭因为压甘蔗的事和我吵架,彭骂我不在乎她,我就和她说别人在外面说的都是假的,他们喜欢说你不会出去乱骂啊,彭就拿了一把菜刀和砧板出去,边骂街边往外走,我起身拉她没有拉住。过了十来分钟,村民告诉我彭趴在地上,叫我去拉她回去,我看见彭趴在地上,地面上没有明显血迹,彭手指破了皮,但没有气息,后120来了,告诉我彭已经死了。②彭身体一直还好,最近发胖了。2015年中秋节后,她经常头晕,经医生检查她血压偏高。彭一般不会出去到处说自己有高血压,但是和她关系好的人才会说高血压的事,我知道她和吴某、黄某说过。③有一次我和吴水兰约会,吴水兰就问我上次带彭去哪里,我就和她说彭去找医生量血压,结果有点高血压,吴水兰听见我比较关心彭就有点生气就没说那么多,就先走了。(8)陈雨思(诊所医师)的证言,其陈述:2015年7月份前后,彭某1到我诊所说头晕,量血压发现她血压是100/170,是高血压,得知彭某1的父亲也有高血压,开了降压药,嘱咐不要干重活,嘱咐不舒服就过来,头三天彭到诊所量血压,发现血压降下来了,彭就没有再来过。在村里没有听其他人说过彭某1有高血压。(9)朱鲜春的证言,其陈述:早上8点多,看见彭某1边用刀剁砧板边骂人。后在村里河边的路上看见彭某1趴在地上,彭某1没有明显伤情,没有看见血迹,面部发白,没有气息,已经死亡。我叫陈印辉一起将其抬回家,听村民说她和吴水兰打了架。平时她的身体比较健康,没听说过有什么大病。(10)陈炳吁的证言,其陈述:看到彭某1一手拿菜刀、砧板骂街。后来见到彭某1倒在路边,从表面上看没有伤,走到她身边喊她起来,她没有说话,我就去叫了她老公过来,后来就听说她死了。彭某1是和吴水兰吵架,听村庄上的人讲彭某1的老公和吴水兰有关系,我看见吴水兰头上出了血。(11)黄某的证言,其供述:我之前都不知道彭某1有高血压,直到2015年12月份才知道,严不严重没有和我说,在村里没有听说过她有高血压,我也没有和其他人说过。我就听彭某1说吴水兰和她丈夫好上了,只是怀疑,就因为这件事两家人吵架。(12)朱恩春的证言,其供述:平日的印象里彭某1身体还可以,不知道彭某1患有高血压。村子里人都某吴水兰和彭某1的老公陈印辉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印象中吴水兰和彭某1去年还吵过一架。(1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平常和彭某1一起玩,算是朋友关系,彭某1平常身体非常好,去年在河边洗衣和一伙女人聊天的时候听说了彭某1患有高血压,彭某1出事以后,才听说陈印辉和吴水兰有不正当男女关系。(14)证人邵某(彭某1儿媳,案发前一直在西安打工)的证言,其陈述:不知道婆婆彭某1有高血压。鉴定文书上没有写明彭某1头上有伤,对尸体检验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费用要求政府承担。(15)陈文思(村书记、邻居)的证言,其陈述:彭某1个子很大,做事是把好手,最近两年没有见她做重事,案发前不知道彭某1有高血压。���发后听村上开诊所的陈雨思说彭有高血压,因为彭某1没有住院,村民知道的不多。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吴水兰的身份情况。陈印辉与被害人彭某1系夫妻关系。关于民事赔偿诉讼方面,针对55.3万元赔偿诉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了原告人陈印辉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其与被害人彭某1系夫妻关系。之外,未提供其他证据。关于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害人死亡原因,原告人陈印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2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彭某1死亡系外力作用所致,且另有责任主体,称该鉴定意见书对被害人致命伤部位存在遗漏鉴定。为进一步查实被害人死亡原因,针对被害人亲属反映的被害人头部受伤情况及死亡原因的存疑,本院曾两次要求司法鉴定部门即���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相应的补充鉴定和情况说明。经查,原鉴定意见认定,死者彭某1仅头面部左某眉弓外上见一1.3cm皮肤擦伤痕,其他部位未见明显异常损伤;尸体解剖记录:头皮左眉弓外上擦伤头皮下见2xlcm出血;大、小脑及脑干蛛网膜下腔内见重度弥漫性出血,脑干周围为重;颅底未见骨折,其他部位无异常。因而认定被害人存在高血压导致多器官小血管病变,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16年9月23日补充鉴定,死者左某眉弓外侧上方皮肤擦伤,系钝器外力作用可形成,但该损伤较轻,相应脑实质未见挫伤。2016年11月2日补充鉴定说明函,认定弥漫于颅内的血液积聚,颅内压增高,致被害人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导致被害人彭某1死亡,不支持外伤性脑出血。因此关于被害人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中已明确排除外力作用。经审查,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司法鉴定资质,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法定条件,鉴定程序并无不妥,且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符合证据条件要求,应予以确认和采纳。关于证人证言。经查,该案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上均符合法定要求,且证言内容之间相互印证,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本案定性,原告人陈印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2提出,被告人吴水兰用铁铲拍打彭某1头部与彭某1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谓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针对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予以法律追究的情形。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对应当预见,因疏忽��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造成他人死亡予以法律追究的情形。经查,本案被害人彭某1死亡原因系由于外界因素导致其血压升高造成多器官小血管病变,引起自发性蛛网膜下出血,颅内的血液聚积、颅内压增高致其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司法鉴定意见中已明确排除外力作用所致。被告人吴水兰明知其患有高血压病症,作为有一定生活阅历的人来说,对高血压病患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预知和预见性,但由于一时气愤,没有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血压升高而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吴水兰存在主观过失,并非故意伤害导致。至于被告人用铁铲打被害人臀部一事而并非头部,有陈某3及在场证人陈某1、雷某1证言证实。原告人称被告人用铁铲拍打被害人头部,仅有被告人吴水兰的丈夫陈某3一份证言证明,而后陈某3对此说法进行纠正。因此,其提出的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观点,与事实不符。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水兰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水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及犯罪情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关于被害人死亡是由他人外力所为、对鉴定意见存疑、认为证人证言不真实、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及其他责任人刑事责任以及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的观点和意见,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要求被告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其提供相应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因此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水兰未对被害人亲属予以经济赔偿,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水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印辉、陈某4、陈某5、陈江某诉讼请求。上诉人陈印辉上诉提出,鉴定意见中遗漏死者头部伤痕的鉴定,被害人死亡是因为外力作用所致,责任主体另有他人即被告人的丈夫陈某3,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诉人吴水兰上诉提出不构成犯罪,即使认定犯罪,但是一审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在判决书中所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质证确认,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印辉上诉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在一审已经提出,一审法院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其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吴水兰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水兰持铁铲追打被害人彭某1,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医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自发性蛛网膜下出血,死前纠纷(如拉扯、外伤、情绪激动等)为诱发性因素。外伤不是死亡的根本原因。上诉人陈印辉上诉提出系故意伤害致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根据被告人吴水兰的犯罪性质、情��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作的判决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熊胜生审判员  薛 华审判员  喻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