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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琼霞与廖俊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琼霞,廖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杨琼霞,女,生于1949年2月28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廖俊兰,女,生于1974年1月5日,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俊兰的银行存款6758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