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高德清、梁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高德清,梁永强,张艳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852号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鲁山县南环路中段路(金典花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694881673D。法定代表人:高建生,董事长。被告:高德清,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梁永强,男,197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河南省鲁山县。被告:张艳杰,男,197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德清、梁永强、张艳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山县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冬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