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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博奥玻璃经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博奥玻璃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2239号原告: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法定代表人:张香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河,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博奥玻璃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博奥玻璃经销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邯郸市博奥玻璃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邯郸市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朱艳涛审 判 员  刘金凤人民陪审员  郭志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纪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