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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于建兵、迟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于建兵,迟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385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孩儿巷南路50号。主要负责人:方向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于建兵,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迟晓玲,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告于建兵、迟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4元,减半收取计3437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1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 菁审 判 员  曹燕飞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瑜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