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13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于建兵、迟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于建兵,迟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385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住所地南通市孩儿巷南路50号。主要负责人:方向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工作人员。被告:于建兵,男,1974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迟晓玲,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与被告于建兵、迟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4元,减半收取计3437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15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 菁审 判 员 曹燕飞人民陪审员 周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瑜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