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景猛与被执行人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旬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猛,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景猛,男,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住本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久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景猛与被执行人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旬阳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928民初1447号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景猛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陕西四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分公司无车辆、股权,存款,其他财产已被另案保全。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1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