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4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异2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1332号。法定代表人:张立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珠江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李其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案外人):李其标。在本院执行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其标于2016年10月19日为被执行人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提供附条件的执行担保。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李其标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担保条件未成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李其标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京家时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李其标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君审 判 员 孙亚峰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