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李学珍与王玉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珍,王玉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105号原告:李学珍,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十亩地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德胜,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珅,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成海,即墨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珍与被告王玉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学珍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珅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珍撤回对被告王玉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李学珍负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