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四海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海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四海,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宁国市。被告人周四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5日经宁国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四海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四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底,被告人周四海以营利为目的,以先采伐后支付山桩费的方式判买了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双溪村张家冲组程某户“黄竹洼”山场的林木。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周四海在仅办理了立木蓄积4.5立方米的苦槠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即雇请周某等人对该山场林木进行采伐,采伐后的林木全部堆放在现场未出售。案发后,经鉴定:“黄竹洼”山场被采伐林木的均为杂树(包含苦槠树),其中苦槠树立木蓄积9.1171立方米,其他杂树立木蓄积11.0255立方米。合计立木蓄积20.1426立方米。超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5.6426立方米。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周四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四海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被告人周四海以营利为目的,以先采伐后支付山桩费的方式判买了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双溪村张家冲组程某户“黄竹洼”山场的林木。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周四海在仅办理了立木蓄积4.5立方米的苦槠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即雇请周某等人对该山场林木进行采伐,采伐后的林木全部堆放在现场未出售。案发后,经鉴定:“黄竹洼”山场被采伐的林木均为杂树(包含苦槠树),其中苦槠树立木蓄积9.1171立方米,其他杂树立木蓄积11.0255立方米,合计立木蓄积20.1426立方米。超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15.6426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苦槠树段材159节及其它杂树段材137节依法扣押,其中苦槠树段材4.5立方米发还给被告人周四海,剩余苦槠树段材及其它杂树段材共计15.6426立方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处置款人民币6140元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上缴财政。案发后,被告人周四海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四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周某、程某的证言,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处置公示材料、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四海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超伐林木立木蓄积达15.642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四海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四海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四海所伐林木未出售且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另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四海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6000元已交纳。)二、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处置的苦槠树段材及其它杂树段材款人民币61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艳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