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任继承与阳松青、康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继承,阳松青,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任继承,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阳松青,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康娟,女,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琴与被执行人阳松青、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松青、康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