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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任继承与阳松青、康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继承,阳松青,康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任继承,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阳松青,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康娟,女,汉族,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琴与被执行人阳松青、康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松青、康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