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新辉与陈仕彬、陈祥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辉,陈仕彬,陈祥康,郑新安,胡玉璃,陈由发,胡良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402号原告:陈新辉,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仕彬,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祥康,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郑新安,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胡玉璃,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陈由发,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胡良春,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新辉与被告陈仕彬、陈祥康、郑新安、胡玉璃、陈由发、胡良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陈新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新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陈新辉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新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陈新辉负担。审判员 林森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圣龙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