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闫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闫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992号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皇家帝苑西侧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根白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蒙古族,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宏,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闫海涛,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士平,扎鲁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扎鲁特旗瑞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木其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