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晓鹏、周德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晓鹏,周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财保13号申请人:周晓鹏,女,1982年7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德旺,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周晓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德旺在交通银行开户账号62×××04的存款275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黄卫民以其工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德旺在交通银行开户账号62×××04存款275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895元,由周晓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