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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宸建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宸建,陈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4723号原告邓宸建,男,198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被告陈学文,男,1978年0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委托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宸建与被告陈学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宸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邓宸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宸建负担。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