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徐柏才与蒋杰、付承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柏才,蒋杰,付承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200号原告:徐柏才,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蒋杰,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安陆市。被告:付承秀,女,汉族,1945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徐柏才与被告蒋杰、付承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柏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承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柏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柏才撤回对被告付承秀的起诉。审 判 长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