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正鹏与石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鹏,石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20号申请人:李正鹏,男,汉族,1982年5月27日生,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申请人:石建荣,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鹏诉被告石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建荣名下价值112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李正鹏已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并交付了5600元的现金补充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正鹏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石建荣名下价值112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80元(申请人李正鹏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石建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