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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张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229号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梁丽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系公司员工),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展(系公司员工),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张杰,女,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华南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东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