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沭阳县京阳木业制品厂与张从乐、仲从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京阳木业制品厂,张从乐,仲从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731号原告:沭阳县京阳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扎下镇周沟村*组****号。法定代表人:钟新国,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从乐,男,1947年6月13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仲从建,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京阳木业制品厂与被告张从乐、仲从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沭阳县京阳木业制品厂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京阳木业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原告沭阳县京阳木业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