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文蔚坊支行、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文蔚坊支行,林敏,林宏光,陈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文蔚坊支行,住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2号。负责人:陈泮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承群,男,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林敏,女,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林宏光,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延芬,女,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文蔚坊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敏、林宏光、陈延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从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等方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证,除查证到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文蔚坊支行被执行人林宏光、陈延芬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华发花园7号区60号的房地产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本院依法不宜处置。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