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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付运奇与肖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运奇,肖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659号原告:付运奇,男,194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肖长江,男,45岁,汉族,住鲁山县。原告付运奇诉被告肖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2150元共计4215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仍按月息1.5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9日,被告因经营水泥生意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1。5分。2015年3月1日,被告支付了4800元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本案原告至今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找到被告,并向他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故本案因被告不明确而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运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刚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