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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俞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俞明红,李佳桐,宁波北仑凯顺油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号。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浩、刘施雅,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俞明红,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李佳桐,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北仑凯顺油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65204-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下阳村道头凉亭**号*幢。法定代表人:俞明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俞明红、李佳桐、宁波北仑凯顺油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1、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佳桐名下经典公寓5幢902室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韬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