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与王俊祥及姜恩惠、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王俊祥,姜恩惠,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27号原告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吕生,养殖场场长。被告王俊祥,男,55岁,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猴石镇。第三人姜恩惠,男,67岁,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第三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李树仁,村委会主任。原告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与被告王俊祥、第三人姜恩惠、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与姜恩惠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并依法解除;2.要求确认王俊祥与姜恩惠的承包合同无效并依法解除,并将承包的大棚返还给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3.要求给付已收取姜恩惠的承包费用2.9万元、给付使用大棚期间应交的承包费3万元,并要求将使用的土地返还给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4.要求将王俊祥私自出售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所有的车辆价款2万元予以返还。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日,时任原告单位场长张守义及村民代表29人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将原告所有的12栋蔬菜温室大棚、10栋凉棚、大棚内的土地4.5公顷、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水井2眼、水泥路、200只羊、共作价533.6万元,原告实际转给被告作价360万元。原告通过转贷方式转给被告270万元。因银行贷款未批准,导致被告分文未付,便对大棚、土地及附属设施使用至今。2015年4月22日,被告将其中6个暖棚和6个冷棚擅自转包给第三人姜恩惠、并收取承包费2万余元,故原告诉讼到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合同签订的双方为东丰县东丰镇双全村与王俊祥,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东丰县仁全农牧综合养殖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