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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灰窑支行与纪文斌、潘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灰窑支行,纪文斌,潘白荣,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0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灰窑支行,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239号。负责人:贺烈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殷崟,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纪文斌。被告:潘白荣。被告: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路778号。法定代表人:夏大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灰窑支行诉被告纪文斌、潘白荣、黄石市鑫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当日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石灰窑支行开具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现期限已满,原告未能交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