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新利与李华平、柯蕴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利,李华平,柯蕴绮,李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874号原告:陈新利,男,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华平,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柯蕴绮,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虹龙,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新利为与被告李华平、柯蕴绮、李虹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李华平、柯蕴绮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从2014年11月18日起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李虹龙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新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华平、柯蕴绮、李虹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浙江柯菲过滤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菲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为被告李虹龙、李华平。2012年11月1日、2013年11月29日,柯菲公司由被告李华平担保分别向原告陈新利借款1000000元、1500000元,合计2500000元。2014年11月18日,被告李华平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承认上述两笔债务转为其个人债务,同时约定月利率为1.2%,被告李虹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李华平至今未予归还,被告李虹龙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另被告李华平、柯蕴绮于2011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华平、柯蕴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新利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李虹龙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200元,由被告李华平、柯蕴绮、李虹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杨成建人民陪审员 缪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国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