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执恢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兰某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兰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5执恢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被执行人:兰某某1(又名兰某某2),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畲族,江西省横峰县人,现在湖南省某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峰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5执恢3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兰某某1在横峰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股权,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撤销对(2014)横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兰某某1在横峰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