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日新、李阔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日新,李阔瀛,杨远浩,袁凯,崔军会,谢旭艳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日新,男,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负责人,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6月9日被临时羁押湘潭市看守所,于2016年6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建营,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阔瀛,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叶县。2006年1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3月28日临时羁押平顶山郏县看守所,于2016年3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5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辩护人李辉,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远浩,曾用名杨懿,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3月14日临时羁押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于2016年3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于2016年5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7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辩护人朱寅立,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袁凯,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3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被告人崔军会,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经理,住陕西省凤翔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5月1日临时羁押江苏省嘉兴市看守所,于2016年5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逮捕。被告人谢旭艳,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襄城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4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1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闯,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日新、李阔瀛、杨远浩、袁凯、崔军会、谢旭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日新及其辩护人张建营、被告人李阔瀛及其辩护人李辉、被告人杨远浩及其辩护人朱寅立、被告人袁凯、被告人崔军会、被告人谢旭艳及其辩护人徐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开封市鼓楼区嘉斯茂数码广场4-08房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农业技术开发、富硒大米技术推广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其投资项目,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协议、购买股权两种合同,并承诺还本付息,月息2分,合同到期归还本金。2014年12月,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向客户还本付息。经河南宇翔德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确定,截止2016年6月30日,共计报案人数273人,报案金额139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1645万元,其中,有61.5万元到期撤出投资,购买“盛德生物”股权174份合同,金额332万元整;签订“借款协议书”604份,金额1313万元整。已支付客户利息143.585万元,未完成结算金额1439.915万元。被告人付日新作为盛德灏运开封分公司负责人之一,在公司经营期间,负责公司宣传、行政管理、公关、融资策略等业务。后自己组建业务团队(2014年9月-2014年12月),直接参与非吸业务。经审计,付日新个人吸储金额35万元,提成比例20%,提成金额7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金额136万元,付日新提成13%,提成17.68万元。案发后付日新已退回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李阔瀛(化名李明哲),历任盛德灏运开封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经审计,李阔瀛个人吸储金额235.5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18.755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金额46.5万元,李阔瀛提成7%,提成金额3.255万元。被告人杨远浩(化名杨洋),历任盛德灏运开封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经审计,杨远浩个人吸储金额70.5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7.05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176万元,杨远浩提成7%,提成金额12.32万元。案发后,杨远浩已退回违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袁凯(化名刘强),历任盛德灏运开封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经审计,袁凯个人吸储金额163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金额16.3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12.5万元,袁凯提成7%,提成金额0.875万元。案发后,袁凯已退回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崔军会,作为盛德灏运开封分公司业务经理,经审计,崔军会个人吸储金额79.5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金额7.95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68.5万元,崔军会提成7%,提成金额4.795万元。案发后,崔军会已退回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谢旭艳,作为盛德灏运开封分公司业务员,经审计,谢旭艳个人吸储金额112万元,提成3%,提成金额3.36万元。案发后,谢旭艳已退回违法所得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日新、李阔瀛、杨远浩、袁凯、崔军会、谢旭艳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日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不是盛德灏运开封分公司的总经理,也不是负责人。其是2014年4月份来开封的,邝建山董事长找其谈了三次话叫其来的,来分公司做一点日常工作。邝董事长从来没有宣布其是总经理,其来开封分公司连办公室都没有,平时所有日常都不是其管的。被告人付日新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付日新不是开封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没有组建自己的团队,起诉书认定付日新个人吸储35万,提成7万元,手下业务员吸储136万元,提成13%达到17.68万元,该认定与事实存在偏差,付日新在整个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付日新是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请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阔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认定的犯罪数额偏高。被告人李阔瀛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本案审计报告对被告人所涉嫌金额的审计有误,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所涉金额的证据,对违法犯罪前科不构成加重刑罚的理由,被告人具有从轻的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待案情,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认罪悔罪情节,请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远浩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是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公司犯罪,对认定的犯罪数额偏高,其只是一个业务员。被告人杨远浩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属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与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有明显的差别,应以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在归案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积极退还犯罪所得,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认定的犯罪数额偏高,其不是业务经理。被告人崔军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罪名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认定的犯罪数额偏高,其不是业务经理。被告人谢旭艳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罪名没有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认定的犯罪数额偏高。被告人谢旭艳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旭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无异议,本案的审计报告得出的非法吸储数额、人数和非法所得数额与事实不符,存在各种错误,被告人谢旭艳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非常小,认罪态度极好,建议对被告人谢旭艳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在开封市鼓楼区嘉斯茂数码广场4-08房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农业技术开发、富硒大米技术推广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其投资项目,与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协议、购买股权两种合同,并承诺还本付息,月息2分,合同到期归还本金。2014年12月,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向客户还本付息。经河南宇翔德为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确定,截止2016年6月30日,共计报案人数273人,报案金额139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1645万元,其中,有61.5万元到期撤出投资,购买“盛德生物”股权合同174份,金额332万元整;签订“借款协议书”604份,金额1313万元整。已支付客户利息143.585万元,未完成结算金额1439.915万元。被告人付日新作为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责人之一,在公司经营期间,负责公司宣传、行政管理、公关、融资策略等业务。后自己组建业务团队(2014年9月-2014年12月),直接参与非吸业务。经审计,付日新个人吸储金额35万元,提成比例20%,提成金额7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金额136万元,付日新提成13%,提成17.68万元。案发后付日新已退回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李阔瀛(化名李明哲),历任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经审计,李阔瀛个人吸储金额235.5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18.755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金额46.5万元,李阔瀛提成7%,提成金额3.255万元。被告人杨远浩(化名杨洋),历任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经审计,杨远浩个人吸储金额70.5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7.05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176万元,杨远浩提成7%,提成金额12.32万元。案发后,杨远浩已退回违法所得16万元。被告人袁凯(化名刘强),历任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员、业务经理,经审计,袁凯个人吸储金额163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金额16.3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12.5万元,袁凯提成7%,提成金额0.875万元。案发后,袁凯已退回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崔军会,作为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经理,经审计,崔军会个人吸储金额79.5万元,提成比例10%,提成金额7.95万元;其手下业务员吸储68.5万元,崔军会提成7%,提成金额4.795万元。案发后,崔军会已退回违法所得6.5万元。被告人谢旭艳,作为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业务员,经审计,谢旭艳个人吸储金额112万元,提成3%,提成金额3.36万元。案发后,谢旭艳已退回违法所得3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书证-案件移送相关文书、六名被告人基本信息及照片、叶县公安局任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抓获证明、营业执照及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税务登记表等材料复印件、退赃情况、证人身份信息表、银行明细、总公司注册资料及相关协议、报案材料、湖南金泰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封银监局出具的声明一份、公司宣传资料、补充侦查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谭丹、刘某、申某、王某、杨某、李某、史某、赵某、袁某、闫某、季某、康某1、康某2、卓某、焦某、文某、何某、吴某、聂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邝建山、兰东东的供述、被告人付日新、李阔瀛、杨远浩、袁凯、崔军会、谢旭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对被告人付日新的辩护人出示的借条4张,只能证明开封分公司和付日新有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日新、李阔瀛、杨远浩、袁凯、崔军会、谢旭艳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六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日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阔瀛、杨远浩、袁凯、崔军会、谢旭艳案发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日新、杨远浩、袁凯、崔军会、谢旭艳案发后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付日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日新不是开封分公司负责人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付日新从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负责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业务,有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为证,足以说明被告人付日新在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任职情况,其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付日新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付日新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杨远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湖南盛德灏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上级公司联系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该公司主要从事原始股权的购买。故该公司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而成立的,成立后主要用于实施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付日新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李阔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远浩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袁凯、被告人崔军会、被告人谢旭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偏高的辩护意见,犯罪金额有专项审计报告书鉴定得出,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故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谢旭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日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李阔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杨远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袁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崔军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谢旭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二、本案已退缴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本案未追回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玉宏审 判 员 何云娣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