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彦平、彭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平,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刘彦平,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彭辉,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91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辉在银行的存款1009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彭辉相当于10090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彭辉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