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桑仁清与肥东东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仁清,肥东东城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716号原告:桑仁清,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肥东东城医院。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东侧新城派出所南侧。法定代表人:孟祥雨,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仁清与被告肥东东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仁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仁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仁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桑仁清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款汇至:收款单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