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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朱素兰、李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朱素兰,李进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75号原告:李桂荣,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彝族,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文,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素兰,女,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宁跃,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进(曾用名:李珺),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彝族,住广南县。原告李桂荣与被告朱素兰、李进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李桂荣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桂荣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元,由李桂荣负担。审判员  吴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达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