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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民初153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小燕、肖素琼与蒋学、李艳菲、常宁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燕,肖素琼,蒋学,李艳菲,常宁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1536号之三申请人:黄小燕,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肖素琼,女,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蒋学,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艳菲,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常宁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宜阳镇南正街60号。法定代表人蹇和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小燕、肖素琼诉被申请人蒋学、李艳菲、常宁市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根据申请人黄小燕、肖素琼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6)湘0408民初1536号之一保全裁定。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蒋学、李艳菲所有的房屋一套(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立新区郊区国税局住宅楼南栋1单元701,房产证号:衡房权字第001140**号)的查封。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蒋学、李艳菲所有的房屋一套(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立新区郊区国税局住宅楼南栋1单元701,房产证号:衡房权字第00114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