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肖蒋行与象山县东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蒋行,象山县东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2393号原告:肖蒋行,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县东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大徐镇政府内。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路宁,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蒋行与被告象山县东达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1日,双方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40日,本院予以准许。2017年6月14日,原告肖蒋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蒋行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蒋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蒋行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赖芒芒?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