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阿西也与买阿不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买阿不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397号原告:马某,女,东乡族,生于1984年3月4日,文盲,农民。身份证号:×××被告:买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5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原告马某与被告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3年11月举行婚礼,于2005年3月22日补领结婚证。2005年10月26日生育长子买某一,2006年10月5日生育次子买某二,两个孩子现在均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般,时有矛盾发生。2014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两个孩子由被告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要求离婚,被告买某同意离婚;二、婚生男孩买某一、买某二均由被告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成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