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戴星福与被告中江金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星福,中江金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24号原告:戴星福。被告:中江金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春。原告戴星福与被告中江金源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戴星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戴星福负担。审判员 赖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