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家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帮新,女,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7号。法定代表人:吴春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芬,女,汉族,1958年9月9日出生,住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木远,男,汉族,1949年3月16日出生,住住宜都市。上诉人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695号民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帮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4元,均向各自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王瑞菊二○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雪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