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当涂县护河镇华莱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护河镇华莱食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民初6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市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当涂县护河镇华莱食品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护新路62号(华德莱超市)。经营者:戎先虎。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护河镇华莱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叶文胜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陈广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清怡 搜索“”